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 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 二、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且為同階職類,以資績比序較優者居先;資績比序相同者,以資深者居先。 三、有遴選具備任職資格人員之必要時,得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統一選拔。
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 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 二、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且為同階職類,以資績比序較優者居先;資績比序相同者,以資深者居先。 三、有遴選具備任職資格人員之必要時,得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統一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