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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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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 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 二、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且為同階職類,以資績比序較優者居先;資績比序相同者,以資深者居先。 三、有遴選具備任職資格人員之必要時,得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統一選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軍官、士官任職的實施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具有長官部屬關係的人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 二、在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且屬於同階職類的情況下,先考慮資績比序較優的人;如果資績比序相同,則以資深者居先。 三、在需要遴選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時,可以由人事權責單位進行統一選拔。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此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立軍官和士官任職的實施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保持軍中倫理、考慮學經歷和資績比序,以及在需要時進行統一選拔。軍中倫理的保持是很重要的,因此具有長官部屬關係的人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以維護良好的軍紀秩序。在考慮學經歷和資績比序時,將先考慮資績比序較優的人,如果資績比序相同,則考慮資深度,以確定最合適的人選。此外,如果需要選拔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則由人事權責單位進行統一選拔。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軍官和士官的任職符合一定的原則和標準。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法源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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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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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 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