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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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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條所定軍官各種職務之任期規定如下: 一、重要軍職二年至三年。但基於軍事需要,得予連任、留任。 二、一般軍職任期,應根據官階及經歷管理需要,以一年至三年為限。但基於軍事需要,得予連任、留任。 三、專業性或技術性職務,以二年至四年為原則,並得依需要循專發展,不受任期之限制。
  2. 2.士官職務之任期,由人事權責單位依需要規定。
  3. 3.任期以實任本職為準,帶職受訓時間不予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軍官各種職務的任期分為三種類型。首先是重要軍職,任期為二年至三年,但根據軍事需要,可以進行連任或留任。其次是一般軍職,任期應根據官階和經歷管理的需要,一般為一年至三年,同樣可以根據軍事需要進行連任或留任。最後是專業性或技術性職務,原則上任期為二年至四年,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業發展,不受任期限制。 士官職務的任期則由人事權責單位根據需要進行規定。任期以實際擔任本職為基準,帶職受訓的時間不予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官被任命擔任某重要軍職,根據該法條,他的任期應該是二年至三年。然而,如果軍事需要的情況下,他可能會連任或留任該職位,以提供持續的領導與執行。相反地,對於一般軍職,軍官的任期會更短,一般為一年至三年,但同樣也可以連任或留任。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任期規定是基於需求的彈性規定,軍事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調整軍官的任期。另外,士官職務的任期則由人事權責單位根據需要進行具體規定,並且帶職受訓的時間不計算在任期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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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所定軍官各種職務之任期規定如下: 一、重要軍職二年至三年。但基於軍事需要,得予連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