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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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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配合軍事發展及技術精進之需要,得選派軍官、士官至軍事性之學術研究機構及技術性之國營、公營事業機關見學,以二年以內為限。選派見學之有關規定如下: 一、必須為軍中最感迫切需要之專業人員,於派遣之前,應預先決定其見學期滿後所擔任之職務。 二、見學人員應保留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部屬軍官、士官身分。見學單位定有給與者,停發其薪給。但現職薪給高於見學單位所支給與者,由選派單位補發其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國防部為了配合軍事發展和技術提升的需要,可以派遣軍官和士官到非軍事性的學術研究機構或技術性的國營、公營事業機構進行見學,這個見學期間不超過兩年。派遣見學的相關規定如下: 1. 派遣人員必須是軍中最迫切需要的專業人員,在派遣之前應該預先決定他們在見學期滿後所擔任的職務。 2. 見學人員應保留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部屬軍官、士官的身份。如果見學單位給予津貼的話,就停止支付他們的薪給。但如果現職的薪給高於見學單位給予的金額,選派單位就需要支付差額。 這個條文的具體範例和相關資料,我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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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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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國防部為配合軍事發展及技術精進之需要,得選派軍官、士官至非軍事性之學術研究機構及技術性之國營、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