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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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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外留學進修人員回國任職,規定如下: 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留學進修人員返國後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並列冊報國防部備查。 二、留學進修返國人員,依出國前預派職務任職,並管制二年;管制期滿後得視需要調至軍事學校、工廠、醫院及研究機構等單位任職。
  2. 2.國內大專校院進修畢業人員之任職,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此條規定了國外留學進修人員回國任職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留學進修人員返國後必須在十五天內完成任職手續,並將其資料列入國防部的備查冊中。而留學進修返國人員則應按照留學前所派任的職務任職,並受到兩年的管制。在管制期滿後,可以根據需要調任至軍事學校、工廠、醫院或研究機構等單位服務。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國內大專校院進修畢業人員的任職。鑑於具體的案例,我們可以舉體例來闡明這項規定。例如,假設有一名國防部派往美國進修的軍官,在完成留學後回國,根據這項規定,他將在十五天內辦理任職手續,然後按照之前預派的職務進行任職。在接受管制期間,他可能被分配在所派職務的相關單位工作。在管制期滿之後,他有可能調任至軍事學校、工廠、醫院或研究機構等其他單位服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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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國外留學進修人員回國任職,規定如下: 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留學進修人員返國後十五日以內辦理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