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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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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外軍事校院畢業回國人員應依所學專長派任適當職務,除因作戰及其他特殊情形,必須調任所學以外之專長職務時,應由各司令部予以重分類後,報國防部核定外,其專長任職管制規定如下: 一、國外留學四週以上者,管制一年,其後再依其服務成績行政經歷或職期調任。 二、服務單位編制變更者,得依其專長調其他單位任職。 三、海空軍軍官經考選陸軍留學班次,並占用陸軍名額者,返國後依預定職位在陸軍單位任職一年,期滿後得依個人申請或權責單位檢討,返回原軍種任職。 四、國防部直屬單位及各軍種人員考取軍備局及其所屬單位留學班次,並占用軍備局及其所屬單位名額者,回國後依預定職務在軍備局及其所屬單位任職一年,期滿後得依個人申請或權責單位檢討,返回原單位或原軍種任職。
  2. 2.派赴國外公、民營機構見學、實習期滿回國人員之任職管制,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3. 3.國內軍事校院深造教育班次畢業人員,予以任職管制一年。
  4. 4.前三項人員在任職管制期間,除病傷不堪服務,經檢附國軍地區醫院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者外,不得申請調任其他職務或送訓。
  5. 5.國外軍事校院留學回國後之士官,其派職管制,由各司令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按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該條款主要涉及國外軍事校院畢業回國人員及其他相關情形的任職管制。其中,具體的規定如下: 1. 國外軍事校院畢業回國人員的任職管制: - 留學四週以上者,任職管制一年,之後根據服務成績、行政經歷或職期進行調任。 - 如果服務單位的編制變更,可以根據專長調任其他單位。 - 對於曾經經考選陸軍留學班次並占用陸軍名額的海空軍軍官,回國後需在陸軍單位任職一年,之後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或權責單位的檢討,返回原軍種任職。 - 對於考取軍備局及其所屬單位留學班次並占用軍備局及其所屬單位名額的人員,回國後需在軍備局及其所屬單位任職一年,之後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或權責單位的檢討,返回原單位或原軍種任職。 2. 派赴國外機構見學、實習期滿回國人員的任職管制,適用上述規定的準則辦理。 3. 國內軍事校院深造教育班次畢業人員的任職管制為一年。 4. 在任職管制期間,除非因病傷無法繼續服務並附有國軍地區醫院以上的診斷證明,否則不得申請調任其他職務或進行訓練。 5. 國外軍事校院留學回國後的士官的派職管制由各司令部另外制定。 這些規定主要針對國外留學回國的軍官士官進行任職管制,以確保他們的專業能力能夠得到合理的運用。根據這些規定,留學回國人員在特定期限內需按照規定的任職職位工作,之後則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或權責單位的檢討返回原軍種或單位。在此過程中,有關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留學回國人員的派職情況進行具體制定,並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任措施的限制和安排。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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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國外軍事校院畢業回國人員應依所學專長派任適當職務,除因作戰及其他特殊情形,必須調任所學以外之專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