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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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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調人員離到管制規定如下: 一、外調人員經命令發布後,除因臨時意外,經查屬實或病傷住院檢具軍醫院住院證明,呈請免調或延期報到外,不得申請免調或變更輪調或延期報到。 二、內調人員,須於繼任人員到職,並使其業務熟練後,始得離職,但雙方交接限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各級主官應嚴格督導管制,內調人員因業務交接而遲滯到職日期,得不受離到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輪調人員的離到管制規定如下: 1. 外調人員需要經過命令發布後,除非有臨時意外情況發生,且經查證屬實或患病住院須提供軍醫院的住院證明,才能申請免調或延期報到。否則,不得申請免調或更改輪調或延期報到。 2. 內調人員在繼任人員到職並熟悉業務後,才能離職。但兩人之間的交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各級主官應該嚴格監督和控制,內調人員因為業務交接而延後到職日期時,則不受離到規定的限制。 這表示外調人員必須按照命令進行調動,並且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需要準時報到。而內調人員則需要確保業務交接順利進行,並在繼任人員掌握業務後才能離開,但需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完成交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動人員的順利交接和工作穩定。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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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輪調人員離到管制規定如下: 一、外調人員經命令發布後,除因臨時意外,經查屬實或病傷住院檢具軍醫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