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期間,開除或退學人員,由學校通知其原屬單位按下列原則處理之: 一、開除學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或調職。 二、退學者,除因病或因公外,應依情節懲處或予調職。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60 條的規定,受訓期間若有人被開除或退學,應由學校通知其原屬單位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對於被開除學籍的人,根據情節的輕重,可以進行行政處分或者調職。 二、對於退學的人,除非是因病或因公原因,應根據情節進行懲處或者調職。 範例:如果某位軍官在受訓期間因嚴重違紀被學校開除學籍,根據該規定,該軍官的原屬單位可以依據情節的輕重,進行行政處分或者調職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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