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該條款訂明了各級主官對於品德不良、工作效率低劣的現職人員可以進行職務調整。同條第2項規定,若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人員缺乏具體的研究成果,可以適用前項的調整職務規定。 例如,如果一名國軍軍官被發現在品德上有不良行為,或者他的工作效率表現不佳的話,根據上述法規,各級主官可以調整該軍官的職務,以符合實際情況。另外,如果一名軍官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但缺乏具體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進行職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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