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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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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官對品德不良、工作效率低劣之不適任現職人員,視實際情形予以調整職務。
  2. 2.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缺乏具體研究成果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該條款訂明了各級主官對於品德不良、工作效率低劣的現職人員可以進行職務調整。同條第2項規定,若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人員缺乏具體的研究成果,可以適用前項的調整職務規定。 例如,如果一名國軍軍官被發現在品德上有不良行為,或者他的工作效率表現不佳的話,根據上述法規,各級主官可以調整該軍官的職務,以符合實際情況。另外,如果一名軍官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但缺乏具體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進行職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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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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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各級主官對品德不良、工作效率低劣之不適任現職人員,視實際情形予以調整職務。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缺乏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