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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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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軍官撤職後,復職規定如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執行後經依法開釋,合於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過失犯,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 二、判決有罪經再審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者,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並追算其曾受羈押執行徒刑期間之年資。 三、因案通緝者,經撤銷通緝,並查明無損軍譽,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撤職者,停止任用期間屆滿,或其他重大原因撤職者,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
  2. 2.士官撤職後合於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核定回役者,應予復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有关軍官和士官撤職後的復職規定如下: 一、如果軍官因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并且经依法開釋后,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過失犯的规定,经核定回役的,应该予以復職。 二、如果判决有罪经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无罪并且确定的,经核定回役的,应予復職,并追算其曾受羈押執行徒刑期間之年资。 三、如果因案通緝者,经撤銷通緝,并查明無損軍譽的,经核定回役的,应予復職。 四、如果根据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被撤職者,在停止任用期間屆滿,或因其他重大原因被撤職者,经核定回役的,应予復職。 此外,士官如果在撤職後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并經核定回役的,也應予復職。 参考资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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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軍官撤職後,復職規定如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執行後經依法開釋,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