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的規定,停職未滿三個月且原因消滅時,應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具體規定如下: 1. 失蹤歸來,經查明沒有損害軍譽的,應回復原職;若有損害軍譽的,則要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2. 因案羈押未滿三個月,經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的,應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 3. 因案經偵查或審判結束,處分為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的,應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若判決為有罪但免刑、緩刑且未宣告褫奪公權,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的,則應調任他職。 4. 被認定為流氓,並移送法院審理,但後來撤回移送或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的,應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 除了以上的解釋外,我無法提供更多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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