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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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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軍官、士官免職後,復職規定如下: 一、失蹤歸來,經考合格,並合於失蹤歸來人員任用規定者,自核定回役之日起復職。 二、因案羈押後經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者: (一)案件尚未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確定者,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列管,暫不復職。 (二)案件經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或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且未宣告褫奪公權、或判處拘役罰金易科罰金確定者,自核定回役之日起復職。 三、其他免職原因消滅,合於任職條件者: (一)被俘歸來,經考核合格,並合於被俘歸來人員任用規定者,自核定回役之日起復職。 (二)復官者經當事人申請,合於任職規定者,自核准回役之日起復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引用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該條規定了軍官、士官免職後的復職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復職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失蹤歸來:經考核合格,並符合失蹤歸來人員任用規定者,從核定回役之日起復職。 二、因案羈押後經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 (1) 案件尚未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確定者,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列管,暫時不復職。 (2) 案件經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為無罪,或判決有罪但宣告免刑、緩刑且未宣告褫奪公權、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者,從核定回役之日起復職。 三、其他免職原因消滅,並符合任職條件: (1) 被俘歸來,經考核合格,並符合被俘歸來人員任用規定者,從核定回役之日起復職。 (2) 申請復官,並符合任職規定者,從核准回役之日起復職。 範例:如果一位軍官因案件而被逮捕並羈押,經偵查或審判結束後,最後被裁定無罪且未宣告褫奪公權,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則根據此法條,從核定回役之日起該軍官可以復職。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免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羈押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偵查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1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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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軍官、士官免職後,復職規定如下: 一、失蹤歸來,經考核合格,並合於失蹤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