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這條規定了哪些情況下會導致軍官士官的撤職。根據這條規定,軍官士官可能因以下原因遭到撤職: 1. 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判決,且未獲得緩刑或未經准許替代罰金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被撤職。 2. 受到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被撤職。但若因緩刑而被處以保護管束,或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以保護管束替代保安處分者,不在此限。 3. 因案通緝者,自通緝之日起被撤職。 4.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的規定應該被撤職者,自核定之日起被撤職。 5. 其他因重大原因必須撤職者: a. 有嚴重敗壞軍紀行為,且經調查結果顯示不適任職務者,自核定之日起被撤職。 b. 無故曠職導致嚴重不良後果者,自核定之日起被撤職。 c. 受到褫奪公權的宣告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被撤職。 此外,如果在停職期滿三個月後免職的人員,其撤職日期應追溯至免職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