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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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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指奉國防部令派駐外、深造、受訓及訪問研究等之期間在一年以上,經當事人申請,由人事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予以核定
  2. 2.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回復原職務或職等性質相當之其他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4-1條,該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該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如果軍事任務需要,配偶被派往國外工作超過一年的情況,該情況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並由人事權責機關考慮任務需要進行核定。 例如,如果一位軍官的配偶被派駐到國外進行任務,並且這個任務持續一年以上,該軍官可以提出申請讓配偶能夠陪伴在國外。 2. 如果留職停薪期間達到或在期限前結束,或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該軍官可以恢復原職或相當職務的工作。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軍官因為某些原因而暫停薪水和工作,如果該原因消失或者留職停薪期間結束,該軍官可以恢復原本的工作,或者轉到一個職位相當的其他職務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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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4-1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指奉國防部令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