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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指奉國防部令派駐外、深造、受訓及訪問研究等之期間在一年以上,經當事人申請,由人事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予以核定
  2.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回復原職務或職等性質相當之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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