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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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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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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
所定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指奉國防部令派駐外、深造、受訓及訪問研究等之期間在一年以上,經當事人申請,由人事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予以
核定
。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回復原職務或職等性質相當之其他職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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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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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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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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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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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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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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