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免職,規定如下: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自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之日起免職。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免職。 三、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免職。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自屆滿之翌日起免職。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自免官之日起免職。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的規定,免職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當軍官士官經核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時,自該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的日起即免職。 2. 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當軍官士官因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時,自死亡的日起即免職。 3. 被俘:當軍官士官被俘時,自被俘的日起即免職。 4. 核准參加公職競選:當軍官士官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時,自核准的日起即免職。 5. 核准任軍職以外的職務:當軍官士官經核准任軍職以外的職務時,自核准的日起即免職。 6. 停職屆滿三個月:當軍官士官因停職而停止職務三個月後,自停職滿三個月的第二天起即免職。 7. 喪失國籍原因:當軍官士官因喪失國籍而被免官時,自免官的日起即免職。 以上是根據施行細則第54條的規定來解釋免職情況,其中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可以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相關的行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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