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免職,規定如下: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自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之日起免職。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免職。 三、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免職。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自屆滿之翌日起免職。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自免官之日起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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