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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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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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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八條
所定
停職
,規定如下: 一、失蹤者,自失蹤之日起停職。 二、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犯罪嫌疑經
羈押
者,自羈押之日起停職。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
前項人員停職後,其原缺仍予保留,如因業務需要,得調整其底缺或視其情形暫調為編制外軍官、士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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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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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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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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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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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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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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