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停職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失踪者:自失踪之日起停職。 2.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自羈押之日起停職。 3. 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 在停職後,原缺仍予保留,根据業務需要,可以調整其原本的職位,或者暫時調為編制外軍官、士官。 相关範例:如果一名常備軍官因涉嫌犯罪而被羈押,那麼他自被羈押之日起就會停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