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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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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停職,規定如下: 一、失蹤者,自失蹤之日起停職。 二、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自羈押之日起停職。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
  2. 2.前項人員停職後,其原缺仍予保留,如因業務需要,得調整其底缺或視其情形暫調為編制外軍官、士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停職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失踪者:自失踪之日起停職。 2.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自羈押之日起停職。 3. 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 在停職後,原缺仍予保留,根据業務需要,可以調整其原本的職位,或者暫時調為編制外軍官、士官。 相关範例:如果一名常備軍官因涉嫌犯罪而被羈押,那麼他自被羈押之日起就會停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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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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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停職,規定如下: 一、失蹤者,自失蹤之日起停職。 二、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