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款所稱其他重大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統御無力,督導不力,業務發生重大過失,受記大過以上處分。 二、體力衰退,精神耗弱,無法勝任現職。 三、言行不檢,有損軍譽。 四、因案經軍、司法機關偵辦,不宜使其再服行現職。 五、因案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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