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款所稱其他重大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統御無力,督導不力,業務發生重大過失,受記大過以上處分。 二、體力衰退,精神耗弱,無法勝任現職。 三、言行不檢,有損軍譽。 四、因案經軍、司法機關偵辦,不宜使其再服行現職。 五、因案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該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款所指的其他重大原因包括以下情形: 1. 統御無力,督導不力,業務發生重大過失,受到記大過以上的處分。 2. 體力衰退,精神耗弱,無法勝任現職。 3. 言行不檢,有損軍譽。 4. 因案經軍事或司法機關調查,不適宜繼續在現職上任。 5. 因案件經宣告免除刑責、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 例如,根據法律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52),若軍官因統御無力、督導不力,導致業務發生重大過失並受到記大過以上的處分,根據該條例,可以視為其在現職上任不宜的情形之一,可能導致其被調職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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