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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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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款所定不能服行現職之調職,規定如下: 一、因傷病不堪服務,經醫療單位鑑定於六個月以內不能痊癒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調為療養員、療養士官。 二、已受領作戰任務,及正在作戰中部隊之傷病人員,軍官經鑑定於十五日以內,不能痊癒者,調為療養員,士官自入院之日起,調為療養士官。 三、預備軍官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癒者,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病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服現役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該條例規定了軍官士官因傷病不能繼續服務時的調職程序。根據該條例的規定: 一、若醫療單位在六個月內鑑定軍官士官因傷病不能痊癒,則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可將其調職為療養員或療養士官。 二、若已受領作戰任務的軍官士官或正在作戰中的部隊的傷病人員,在鑑定後的十五日內未能痊癒,則將其調職為療養員(軍官)或療養士官(士官)。 三、預備軍官士官若在臨時召集服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痊癒,則應提供軍醫院檢定證明書,申請停役,待病癒後再回役,以完成其法定的服役期限。 舉例來說,若一位軍官因傷病無法繼續服役,經醫療單位鑑定後確認其無法在六個月內痊癒,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可以將其調職為療養員或療養士官。另外,若某部隊的軍官受傷並正在作戰中,經過鑑定後被確定在十五日內無法痊癒,則該軍官將被調職為療養員。另外,預備軍官士官若因為病因而無法在服役期限內痊癒,應提供軍醫院的證明文件,申請停役,待病癒後再回役,以完成其法定的服役期限。這些情況下,根據該條例,他們將調職為療養員或療養士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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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款所定不能服行現職之調職,規定如下: 一、因傷病不堪服務,經醫療單位鑑定於六個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