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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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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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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對下列職務得行使管制任職: 一、為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之職務。 二、軍中所缺乏專長之職務。
前項管制任職之職務,隨時以命令發布之。但應減少至最小限度。
各級人事權責單位列入管制任職之軍職人員調配時,必須先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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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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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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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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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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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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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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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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