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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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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對下列職務得行使管制任職: 一、為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之職務。 二、軍中所缺乏專長之職務。
  2. 2.前項管制任職之職務,隨時以命令發布之。但應減少至最小限度。
  3. 3.各級人事權責單位列入管制任職之軍職人員調配時,必須先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的規定: 1.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可以對下列職務進行管制任職: a. 為了任務的遂行必須加以管制的職務。 b. 軍中缺乏專長的職務。 2. 對於前述的管制任職職務,可以隨時以命令發布。但應該盡量減少管制任職的職務數量,使其達到最小限度。 3. 在調配受到管制任職的軍職人員時,各級人事權責單位必須先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報告並經核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可以對於在為了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的職務進行任職管制。舉例來說,在戰時可能需要對情報單位的人員進行管制任職,以保護國家機密。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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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對下列職務得行使管制任職: 一、為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之職務。 二、軍中所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