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對下列職務得行使管制任職: 一、為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之職務。 二、軍中所缺乏專長之職務。
- 前項管制任職之職務,隨時以命令發布之。但應減少至最小限度。
- 各級人事權責單位列入管制任職之軍職人員調配時,必須先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