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的規定: 1.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可以對下列職務進行管制任職: a. 為了任務的遂行必須加以管制的職務。 b. 軍中缺乏專長的職務。 2. 對於前述的管制任職職務,可以隨時以命令發布。但應該盡量減少管制任職的職務數量,使其達到最小限度。 3. 在調配受到管制任職的軍職人員時,各級人事權責單位必須先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報告並經核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可以對於在為了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的職務進行任職管制。舉例來說,在戰時可能需要對情報單位的人員進行管制任職,以保護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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