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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對下列職務得行使管制任職: 一、為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之職務。 二、軍中所缺乏專長之職務。
  2. 前項管制任職之職務,隨時以命令發布之。但應減少至最小限度。
  3. 各級人事權責單位列入管制任職之軍職人員調配時,必須先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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