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戰時主官職務派代規定如下: 一、平時即照五級代理制之規定,建立各級主官職務派代名簿,並經人事權責單位命令發布,以作戰時派代及主動代理之依據。 二、戰時主官職務派代,指在戰鬥間作戰傷亡或因故出缺之派代及主動代理而言,除人事權責單位另有指示外,高一級長官即可決定。代理人若確具指揮統御能力,並有戰功者,權責單位長官得核予真除。
戰時主官職務派代規定如下: 一、平時即照五級代理制之規定,建立各級主官職務派代名簿,並經人事權責單位命令發布,以作戰時派代及主動代理之依據。 二、戰時主官職務派代,指在戰鬥間作戰傷亡或因故出缺之派代及主動代理而言,除人事權責單位另有指示外,高一級長官即可決定。代理人若確具指揮統御能力,並有戰功者,權責單位長官得核予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