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主官職務派代規定如下: 一、平時即照五級代理制之規定,建立各級主官職務派代名簿,並經人事權責單位命令發布,以作戰時派代及主動代理之依據。 二、戰時主官職務派代,指在戰鬥間作戰傷亡或因故出缺之派代及主動代理而言,除人事權責單位另有指示外,高一級長官即可決定。代理人若確具指揮統御能力,並有戰功者,權責單位長官得核予真除。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戰時主官職務派代的規定如下: 一、在平時,根據五級代理制的規定,應該建立各級主官職務派代名簿,並經人事權責單位的命令發布,以便於戰時進行派代或主動代理的依據。 二、戰時主官職務派代是指在戰鬥期間因作戰傷亡或其他原因而出缺的情況下進行派代或主動代理。除非人事權責單位另有指示,上一級的長官就可以決定派代人選。如果代理人確實具備指揮統御能力並且有戰功,權責單位長官可以核予真除。 根據我的研究,目前沒有找到與這一法規具體相關的參考資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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