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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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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作戰期間,國防部得按作戰需要,呈報總統准賦予參謀總長、各司令及戰區最高指揮官適當任免權責。
  2. 2.戰區內各軍種、部隊指揮官應具之任免權責,由各司令核授,其規定如下: 一、戰時任職,除基本因素仍照平時規定外,所具專長、學歷、經歷等,得不加限制。 二、戰時調職、離職、復職等權責,除戰時校尉級軍官及士官之復職,由戰區最高指揮官核定報備外,其餘依照平時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了在作戰期間,國防部可以根據作戰需要,向總統呈報並獲得核准,賦予參謀總長、各司令及戰區最高指揮官適當的任免權責。而各戰區內的軍種、部隊指揮官所應具備的任免權責,則由各司令核授。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戰時任職的人員除了要符合平時的基本因素外,其專長、學歷、經歷等因素可以不受限制。而戰時的調職、離職、復職等權責,除了戰時校尉級軍官和士官的復職需要由戰區最高指揮官核定並報備外,其餘情況則按照平時的規定辦理。 以參考資料為例,根據網站《法律學習資源網》的相關資料(https://www.lawdata.com.tw/),可以找到相關的政府公告文件,例如《國防部部令》和《國防部政令》等文件,內容更為具體,解釋了各項法規細節和操作細則,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條款。這些資料的發布日期較久,建議查閱相關最新的修訂情況和相關法規文件,以確保準確性和完整性。

  • 名詞
  • 任免名詞
  • 復職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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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作戰期間,國防部得按作戰需要,呈報總統核准賦予參謀總長、各司令及戰區最高指揮官適當任免權責。戰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