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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作戰期間,國防部得按作戰需要,呈報總統准賦予參謀總長、各司令及戰區最高指揮官適當任免權責。
  2. 戰區內各軍種、部隊指揮官應具之任免權責,由各司令核授,其規定如下: 一、戰時任職,除基本因素仍照平時規定外,所具專長、學歷、經歷等,得不加限制。 二、戰時調職、離職、復職等權責,除戰時校尉級軍官及士官之復職,由戰區最高指揮官核定報備外,其餘依照平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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