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尉官、士官: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司令部核定。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的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有以下規定: 1. 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的留職停薪、復職權責需要由國防部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進行檢討建議,經由國防部審查後,再呈報總統核定。 2. 中、少將一般軍職的留職停薪、復職權責需要由國防部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進行檢討建議,再由國防部核定。 3. 校官、尉官、士官的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分為兩種情況。 a) 國防部所屬單位、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人員的留職停薪、復職權責需要由各該單位進行檢討建議,再由國防部核定。 b) 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的留職停薪、復職權責需要由各該單位進行檢討建議,再由各司令部核定。 以上是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為法源資訊中該法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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