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軍官、士官停職、撤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各司令部依其情節,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各司令部依其情節,報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國防部所屬單位及直屬單位所屬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所屬單位,報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停職、撤職權責的規定如下: 1. 對於上將及中、少將擔任重要軍職的情況,各司令部根據情節,經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2. 對於中、少將擔任一般軍職的情況,各司令部根據情節,報由國防部核定。 3. 對於校官的情況,國防部所屬單位及直屬單位所屬人員,檢討後,報由國防部核定;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檢討後,報由各司令部核定。 4. 對於尉官、士官的情況,所屬單位檢討後,報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這表示軍官、士官被停職或撤職時,不同階級的軍官有不同的規定程序。包括上將及中、少將擔任重要軍職的情況,需要經過各司令部、國防部和總統的審查和核定。而中、少將擔任一般軍職的情況,則由各司令部和國防部核定。校官和尉官、士官的情況,則由所屬單位和各級主官進行檢討和核定。根據具體情況和階級不同,負有核定停職、撤職權責的機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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