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73條,對於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的懲罰規定如下: 1. 如果延誤離職期限不超過六日,則給予申誡。 2. 如果延誤離職期限超過七日但不滿十日,則給予記過,且其直隸基層主官受到申誡。 3. 如果延誤離職期限超過十日但不滿十五日,則給予記大過,且其直隸基層主官受到記過。 4. 如果延誤離職期限超過十五日,則撤職,且其直隸基層主官受到記大過。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將按照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如果情節涉及刑事責任,則將根據法律進行調查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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