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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六日以內者申誡。 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隸基層主官申誡。 三、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記大過,其直隸基層主官記過。 四、十五日以上者撤職,其直隸基層主官記大過。
  2.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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