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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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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六日以內者申誡。 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隸基層主官申誡。 三、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記大過,其直隸基層主官記過。 四、十五日以上者撤職,其直隸基層主官記大過。
  2. 2.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73條,對於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的懲罰規定如下: 1. 如果延誤離職期限不超過六日,則給予申誡。 2. 如果延誤離職期限超過七日但不滿十日,則給予記過,且其直隸基層主官受到申誡。 3. 如果延誤離職期限超過十日但不滿十五日,則給予記大過,且其直隸基層主官受到記過。 4. 如果延誤離職期限超過十五日,則撤職,且其直隸基層主官受到記大過。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將按照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如果情節涉及刑事責任,則將根據法律進行調查和追究。

  • 申誡名詞
  • 撤職名詞
  • 陸海空軍懲罰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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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73 條規定:「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六日以內者申誡。 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