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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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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情報專業人員之任職,依據實際需要,對具有下列特殊技能者,得不受學經歷之限制: 一、具有特種通信、氣象及電機製造修護技能與專長者。 二、具有特種行動(爆破)技能與實際工作經驗者。
  2. 2.前項人員,以現服務情報單位及任情報技術職務者為限,其特殊技能,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其現職專長或具體事例負責鑑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對於軍事情報專業人員的任職,有以下規定: 1. 對於具有特種通信、氣象及電機製造修護技能與專長、或具有特種行動(爆破)技能與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不受學經歷限制,可以進行任職。 2. 對於前項人員,鑑定其特殊技能的責任機構是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據其現職專長或具體事例進行鑑定。 例子: 例如,某人具有特種通信技能與專長,且已在目前的情報單位服務,國防部或該單位的負責機構可以依據該人的現職專長和實際表現,進行特殊技能的鑑定,並將其任命為軍事情報專業人員。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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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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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軍事情報專業人員之任職,依據實際需要,對具有下列特殊技能者,得不受學經歷之限制: 一、具有特種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