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對於軍事情報專業人員的任職,有以下規定: 1. 對於具有特種通信、氣象及電機製造修護技能與專長、或具有特種行動(爆破)技能與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不受學經歷限制,可以進行任職。 2. 對於前項人員,鑑定其特殊技能的責任機構是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據其現職專長或具體事例進行鑑定。 例子: 例如,某人具有特種通信技能與專長,且已在目前的情報單位服務,國防部或該單位的負責機構可以依據該人的現職專長和實際表現,進行特殊技能的鑑定,並將其任命為軍事情報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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