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軍事情報專業人員之任職,依據實際需要,對具有下列特殊技能者,得不受學經歷之限制: 一、具有特種通信、氣象及電機製造修護技能與專長者。 二、具有特種行動(爆破)技能與實際工作經驗者。
前項人員,以現服務情報單位及任情報技術職務者為限,其特殊技能,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其現職專長或具體事例負責
鑑定
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組織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3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6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6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7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9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