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其內容如下: 1.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其人選得依需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其規定如下: - 一、年次各職類候選名簿,應先行預判當年職期屆滿人數,每一職缺以三人列入候選為原則。 - 二、各單位應依據預判調任職缺及候選名簿,建立年次調任計畫,並確依計畫作業實施調任。 - 三、重要軍職,應建立年次國軍重要軍職候選名簿及年次國軍重要軍職、主官及幕僚長調任計畫,由國防部、各司令部依據既定目標,配合資績運用檢討建議,並由國防部審定後,將年次國軍重要軍職候選名簿存部備用,年次國軍重要軍職、主官及幕僚長調任計畫按月提報實施。 - 四、其他軍職調任候選名簿,得依軍種特性及經歷管理需要,另行訂定各軍種軍職候選資績標準,依標準建立之。 2. 將官及校官重要軍職範圍另定之。 3.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士官之領導職務候選名簿,得依需要,由各人事權責單位建立。 根據以上的解釋,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進行候選名簿的建立和調任計畫,並根據不同的職位重要性和軍種特性,制定相應的候選資績標準。對於將官和校官的重要軍職,可能會有另行規定的範圍。此外,對於士官的領導職務候選名簿,則由各人事權責單位根據需要進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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