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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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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作有計畫之管理,係指軍官、士官均納入經歷管理,實施經歷管理指導任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我無法找到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具體內容或解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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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作有計畫之管理,係指軍官、士官均納入經歷管理,實施經歷管理指導任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