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經歷,規定如下: 一、中將:曾任少將正、副主官(管)或正、副幕僚長二年以上者。 二、少將:需具有下列規定之一: (一)曾任上校編階之重要主官一年以上者。 (二)在上校階任內曾任正、副主官(管)二年以上者。 三、上校以下各階軍官:按個人經歷管理計畫辦理。 四、士官: (一)戰鬥及戰鬥勤務官科: 1.士官長:曾任上士或中士編階領導職務一年以上者。 2.上士、中士、下士:不限經歷。 (二)技術(一般)勤務官科:不限經歷。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針對勝任擬任職務所需的必要經歷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如下: 一、中將:必須曾經擔任少將正、副主官(管)或正、副幕僚長至少兩年以上。 二、少將: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曾經擔任上校編階的重要主官至少一年以上。 (二)在上校階級內曾經擔任正、副主官(管)至少兩年以上。 三、上校以下各階級的軍官:按照個人經歷管理計劃進行考量。 四、士官: (一)戰鬥及戰鬥勤務官科: 1.士官長:需要曾經擔任上士或中士編階的領導職務至少一年以上。 2.上士、中士、下士:對經歷沒有限制。 (二)技術(一般)勤務官科:對經歷沒有限制。 這些規定指出了不同階級軍官在擔任特定職務所需要具備的經歷要求。例如,一位欲晉升為少將的軍官,可以是曾擔任上校編階之重要主官一年以上,或是在上校階級期間曾擔任正、副主官(管)二年以上。同樣地,士官在不同科別中的經歷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戰鬥及戰鬥勤務官科中的士官長需要曾擔任過上士或中士編階的領導職務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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