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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經歷,規定如下: 一、中將:曾任少將正、副主官(管)或正、副幕僚長二年以上者。 二、少將:需具有下列規定之一: (一)曾任上校編階之重要主官一年以上者。 (二)在上校階任內曾任正、副主官(管)二年以上者。 三、上校以下各階軍官:按個人經歷管理計畫辦理。 四、士官: (一)戰鬥及戰鬥勤務官科: 1.士官長:曾任上士或中士編階領導職務一年以上者。 2.上士、中士、下士:不限經歷。 (二)技術(一般)勤務官科:不限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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