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該條例針對士官官階的任職資格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下面是對其規定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三條第四款: 本款規定了不同官階軍官所需的必要學歷。具體規定如下: - 將官及上校重要軍職職務:應畢業於戰略教育、國內大學相關科系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大學相關科系研究所,並領有碩士畢業證書。但有特定情形者除外。 - 上校一般軍職及中校主官(管)職務:應畢業於指參教育、國內大學相關科系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大學相關科系研究所,並領有碩士畢業證書。但有特定情形者除外。 - 中、少校職務: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但有特定情形者除外。 - 尉官職務:應完成軍官基礎教育或同等軍官基礎教育。 - 士官職務:對於各士官職務,具體的學歷要求不同。 2.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曾列本條例第五條候選名簿者,得依符合修正生效前學歷條件規定辦理調任上階職務,並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前取得前項應具備之學歷。 根據這段規定,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生效前已經被列入第五條候選名簿的人員,可以按照修正生效前的學歷要求辦理調任上階職務,但必須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前取得符合修正生效前學歷條件的學歷。 3. 未依限取得學歷者,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調職。 如果未能按照要求取得所需學歷,則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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