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軍官士官的專長任職規定。根據這條規定,軍官士官的任職原則是以其主要專長為基礎。當其主要專長不足時,可以以次要專長進行任職。如果既沒有主要專長也沒有次要專長,則可以進行在職訓練任職。此外,教官和專業技術性職務,仍然需要以主要專長任職,且其專長水準應達到完全資格的要求。 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69.07.01) 範例:例如,某位軍官士官具有主要專長在航空工程方面,根據這條法規,他可以在陸海空軍中擔任相關的航空工程職務。如果他的主要專長不足以擔任這樣的職務,但他擁有次要專長在物資維護方面,根據法規,他也可以在這個領域內任職。而如果他既沒有主要專長也沒有次要專長,他可以通過在職訓練來獲得相關專長,然後進行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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