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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下: 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 二、當主要專長缺乏時,得以次要專長任職。 三、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
  2. 教官及專業技術性職務,仍必須以主要專長任職,且其專長應達到完全資格之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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