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下: 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 二、當主要專長缺乏時,得以次要專長任職。 三、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
- 教官及專業技術性職務,仍必須以主要專長任職,且其專長應達到完全資格之水準。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