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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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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下: 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 二、當主要專長缺乏時,得以次要專長任職。 三、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
  2. 2.教官及專業技術性職務,仍必須以主要專長任職,且其專長應達到完全資格之水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軍官士官的專長任職規定。根據這條規定,軍官士官的任職原則是以其主要專長為基礎。當其主要專長不足時,可以以次要專長進行任職。如果既沒有主要專長也沒有次要專長,則可以進行在職訓練任職。此外,教官和專業技術性職務,仍然需要以主要專長任職,且其專長水準應達到完全資格的要求。 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69.07.01) 範例:例如,某位軍官士官具有主要專長在航空工程方面,根據這條法規,他可以在陸海空軍中擔任相關的航空工程職務。如果他的主要專長不足以擔任這樣的職務,但他擁有次要專長在物資維護方面,根據法規,他也可以在這個領域內任職。而如果他既沒有主要專長也沒有次要專長,他可以通過在職訓練來獲得相關專長,然後進行任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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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下: 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 二、當主要專長缺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