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權責單位,規定如下: 一、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為各司令部核准。 二、國防部與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官科配置任職,為國防部核准。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本條例中的權責單位定義如下: 1. 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需要經過各司令部的核准。 2. 國防部與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官科配置任職,需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官想要調職至某個司令部所屬的官科,該軍官的調職需要經過該司令部的核准程序。同樣地,如果一個直屬於國防部的機關或單位希望配置某位軍官擔任官科職務,該配置任命也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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