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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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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權責單位,規定如下: 一、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為各司令部准。 二、國防部與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官科配置任職,為國防部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本條例中的權責單位定義如下: 1. 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需要經過各司令部的核准。 2. 國防部與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官科配置任職,需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官想要調職至某個司令部所屬的官科,該軍官的調職需要經過該司令部的核准程序。同樣地,如果一個直屬於國防部的機關或單位希望配置某位軍官擔任官科職務,該配置任命也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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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權責單位,規定如下: 一、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為各司令部核准。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