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應依隸屬系統報權責單位核准,其規定如下: 一、占將級編階職缺低二階高用時,報國防部核准,占上、中校編階職缺低二階高用時,依其隸屬分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核准,少校編階以下職缺軍官、士官,由各級人事權責單位核准。 二、在單位精簡、裁撤、編階降低情形下,須高階低用時,將級軍官,報國防部核准,校、尉級軍官,依其隸屬分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准,士官部分,由所隸編階少將人事權責單位以上主官核准,並分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的報備程序。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占將級編階職缺低二階高用時,需要報國防部核准;占上、中校編階職缺低二階高用時,則需要分別報所隸屬的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核准;而少校編階以下職缺的軍官和士官則由各級人事權責單位核准。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案例範例:假設有一位上校職缺因特殊情況需要低二階高用,那麼根據該條例,這個情況需要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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