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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導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基層單位任職,並依其役期長短與任務需要,歷練幕僚或教育職。
  2. 專業技術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任職,以培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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