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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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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9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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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基層單位任職,並依其役期長短與任務需要,歷練幕僚或教育職。
專業技術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任職,以培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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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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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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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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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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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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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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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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