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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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2條的規定,喪失領受補償金的權利的情形包括: 1. 被褫奪公權終身。 2. 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例如,如果一位退伍軍官被判刑確定犯有內亂罪或外患罪,則根據該法規,他將失去領受補償金的權利。另外,如果一個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也將喪失領受補償金的權利。
- 褫奪公權名詞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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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