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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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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1條規定,請領補償金的權利要在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五年內行使,否則該權利將消滅。已經登記請領的人,在每次通知發給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該權利,也將消滅。不過,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請領,則以能夠行使該請求權的時候起算。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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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11 條規定:「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