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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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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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1條規定,請領補償金的權利要在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五年內行使,否則該權利將消滅。已經登記請領的人,在每次通知發給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該權利,也將消滅。不過,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請領,則以能夠行使該請求權的時候起算。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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