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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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 2.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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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2條,以下是对该法规的逐条解释: 1.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的发放对象: a. 从民国59年7月1日至民国84年6月30日期间,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 i. 依照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例和陆海空军士官服役条例办理退伍、除役,并符合退伍补给的发放要求。 ii. 符合相关资格,并依照军人抚恤条例办理抚恤事宜。 b. 从民国84年7月1日以后,依照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例、陆海空军士官服役条例或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办理退伍、除役,并具备民国84年6月30日之前的服役年资,符合发放退伍补给的要求。 c. 从民国84年7月1日以后,按照军人抚恤条例办理抚恤事宜,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 i. 在军职人员新退抚制度实施前,具备民国84年6月30日之前的服役年资,符合发放退伍补给的要求。 ii. 在军职人员新退抚制度实施后,按照应得退伍金标准改发一次抚金,并具备民国84年6月30日之前的服役年资,符合发放退伍补给的要求。 2. 支领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将级军官不得支领补偿金。 以上解释基于该法规的原文内容,具体例子并未提供。
-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法規
-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法規
- 軍人撫卹條例法規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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