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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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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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8條,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放名冊應由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寫並提交給核准退伍、除役或撫卹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如果原核准機關已被合併或裁撤,則應向上級機關或合併後的機關提交進行審核。 作為範例,如果台北市後備指揮部接受退伍除役申請,填寫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放名冊後,該名冊應提交給國防部進行審核。如果國防部已裁撤,則應提交給國防部合併後的機關(如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進行審核。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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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