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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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9條的規定,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在完成發給名冊審核後,應將核定發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主計局在依照第5條的規定期限內,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的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同時,主計局也應立即通知請領人,如果有委託領取的情況,也應通知委託人。 這表示一旦國防部及相關機關核定發給的名冊函完成,主計局會負責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的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並告知請領人或委託人有關發放補償金的事宜。 參考資料: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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