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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作業後,應將核定發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2.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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