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的規定依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根據該條規定,合乎發給對象的補償金總額會分三年發放,每年發放三分之一。第一年的發給會在核定後的兩個月內進行,其餘兩年的發給會在九月進行。 合乎第2條第1項第2款和第3款的發給對象,在86年度生效的,會適用上述規定。在87年度生效的,補償金總額會分兩年發放,每年發放二分之一,第一年的發給會在退伍、除役或撫卹時進行,第二年的發給會在九月進行。在88年度以後生效的,補償金會在退伍、除役或撫卹時進行發給。 根據此法規,對於年滿72歲以上且在台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的退伍除役軍官和士官,其補償金可以一次性發給。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扶養義務人名詞
-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