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領。
- 2.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 3.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登記表一併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4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各項的釋義: 1. 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根據該法規,合於此項的發給對象,必須填寫並提交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然後在戶籍所在地的後備指揮部辦理登記請領程序。 範例:一名退伍軍官想申請退伍除役補償金,他必須填寫並提交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然後前往他所在的後備指揮部辦理登記請領。 2. 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對於符合此項的發給對象,他們的補償金請領程式應該是在退伍、除役或撫卹時,填寫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並一併辦理。 範例:一名士官因疾病而除役,他可以在除役的同時填寫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並一併辦理退除給與的手續。 以上是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4條的釋義。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併辦名詞
-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