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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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 2.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 3.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 4.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 5.受理登記之機關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者,前項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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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補償金的發給對象是退伍除役的軍官、士官本人。如果他們在退伍或除役後死亡,補償金由他們的遺族登記請領,遺族的範圍和領受順序遵循民法中有關繼承的規定。舉例來說,遺族可以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親屬。 2. 如果遺族是依照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的人,他們也可以登記請領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遺族的範圍和領受順序如下: - 第一順序:父母、配偶、子女(未再婚的配偶) - 第二順序: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未再婚的寡媳及鰥婿) -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尚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謀生者) - 第四順序: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祖父母(無人扶養者) 3. 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多人,則補償金應平均分配。如果有遺族死亡、放棄或因法定事由失去領受權利,則應由其他剩下的遺族領受補償金。 4. 同一順序的遺族,若有多人,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辦理補償金的申請手續,需要準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文件、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和印章。已經登記請領後死亡的遺族也是如此。 5. 如果受理登記的機關可以透過與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來查驗申請人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則死亡證明文件或全戶戶籍資料可以免提供。 以上是針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6條的解釋。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繼承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法規
- 繼承人名詞
- 民法 第 113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3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4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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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