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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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助金之權利: 一、禠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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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第11條,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將喪失領受補助金的權利: 1. 被剝奪公權終身。 2. 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案件尚未結案。 3.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範例:如果A曾經被判刑確定犯有內亂罪並服刑,或者A被通緝且案件尚未結案,則A將喪失領受補助金的權利。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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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