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請領補助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前條之請領人於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發給補助金後三個月期滿之翌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第 10 條》,請領補助金的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若請領人於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發給補助金後三個月期滿的翌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此權利,則該權利也會消滅。然而,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無法請領,則請求權可行使之時起算。 根據上述法條及相關資料,例如《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公告》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請領補助金的權利在請領單位公告受理之日起算,經過五年不行使則消滅。如果請領人在收到後備指揮部通知發給補助金後三個月之內未行使權利,同樣會導致權利消滅。不過,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請領,那麼請求權可行使之時起算。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