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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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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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第7条规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的发放需要各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进行登记,然后填写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发放名冊,并连同登记表一起报送给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人事权责机关。不过,如果原核定机关已经被裁并,需要报送上级机关或者合并后的机关。 這項規定主要是關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的發放流程。根據該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需要接收並登記相關資料,填寫發給名冊,然後將名冊連同登記表提交相關人事機關核定。唯若原核定機關已被裁併,則需要報送上級機關或合併後的機關。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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