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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2

  1. 1.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以下簡稱悔過懲罰處分機關)之士官、士兵悔過懲罰執行,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督導機關)依國防部規劃,督導並指定所屬部隊(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設置悔過處所,由管理單位負責悔過教育之實施及悔過處所之管理。
  2. 2.國防部以外機關(構)、行政法人執行其所屬士官、士兵之悔過懲罰,準用本辦法規定,並得自行指定悔過處所或委託第一項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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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人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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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悔過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以下簡稱悔過懲罰處分機關)之士官、士兵悔過懲罰執行,由國防部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