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8.05
悔過執行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管理單位應於悔過處所設置實施悔過教育之教室、場所、安全防護設施、急救設備及監視系統。
- 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包括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衛生教育、修復式教育、體能訓練及其他相關課程。
- 前項心理衛生教育及修復式教育課程,除心理衛生教育課程講師,由國軍心輔人員擔任外,國防部或督導機關均得外聘相關專業人員擔任講師。
管理單位應於悔過處所置主任一人,綜理悔過處所管理及相關事宜;副主任一人,協助主任處理悔過事務,及管理士(兵)若干人,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執行悔過事務,均由管理單位人員派兼之。
- 前條人員應完成悔過處所專業訓練,並經鑑測合格。
- 前項專業訓練及鑑測事項,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督導所屬憲兵訓練中心辦理。
-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不列計現役期間,自悔過懲罰執行之始日停止計算至悔過懲罰執行之末日;不列計現役期間,包括下列法定期間: 一、常備兵役服現役、軍事訓練期間。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召在營期間。 三、志願士兵任本級之最少時間及上等兵服現役之最大年限期間。 四、士官停年期間。 五、常備、預備士官現役、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 六、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七、預備士官得依志願轉服常備士官之應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 八、依法服現役之士官、士兵之俸級年資。
- 前項停止計算服現役之期間,受懲罰人已繳納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於受懲罰人辦理退伍除役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除給與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悔過執行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8.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