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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不列計現役期間,自悔過懲罰執行之始日停止計算至悔過懲罰執行之末日;不列計現役期間,包括下列法定期間: 一、常備兵役服現役、軍事訓練期間。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召在營期間。 三、志願士兵任本級之最少時間及上等兵服現役之最大年限期間。 四、士官停年期間。 五、常備、預備士官現役、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 六、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七、預備士官得依志願轉服常備士官之應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 八、依法服現役之士官、士兵之俸級年資。
  2. 前項停止計算服現役之期間,受懲罰人已繳納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於受懲罰人辦理退伍除役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除給與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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