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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
  2. 悔過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人道待遇之行為。
  3. 第一項悔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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