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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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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
  2. 2.悔過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人道待遇之行為。
  3. 3.第一項悔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9 條規定,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 1 至 15 日教育,期間不列計役期年資,且禁止禁錮、凌虐及非人道待遇。

Q · 軍中被核予悔過會怎樣?有什麼不能對我做的?

悔過 1-15 天不列計役期,且絕對禁止禁錮凌虐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9 條,悔過是在指定處所實施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悔過教育,這段期間不列計你的現役期間和退伍年資。更關鍵的是第二項:悔過的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這是任何管教理由都不能跨越的底線,越線者可能另負刑責。

白話解讀

如果只有一條軍中懲罰法值得你記住為什麼會長這樣,是這一條。悔過是把人送到指定處所實施一到十五天的悔過教育,而第二項那句「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背後是一條用一個年輕人的生命換來的紅線。它存在的理由,就是為了確保軍中再也不會有人以「管教」為名,把人關進不見天日的地方折磨。對被處分的人來說這條有兩層意義:第一,悔過期間不列計你的現役期間和退伍年資,等於這段時間在你的軍旅資歷上是空白的;第二,無論你犯了什麼錯,禁錮和凌虐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這條線任何人都不能跨。看懂這條的人,知道自己就算在受罰,仍然握有不可被剝奪的人道底線。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9 條規範軍人懲罰中的「悔過」,指於指定處所實施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之悔過教育,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年資;並明文禁止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劃出軍紀矯正不可逾越的人道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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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悔過那幾天會不會影響我退伍的時間?

會。條文明定悔過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年資,等於這段天數不算進你的役期,會把退伍日往後推、影響年資計算。很多人以為關幾天出來就沒事,其實它在你的軍旅時鐘上留下空白,安排退伍後就學或就業時程時務必把悔過天數造成的延後一併算進去。

Q2悔過期間如果被體罰或關禁閉,我能怎麼辦?

第二項明文禁止禁錮、凌虐及其他非人道待遇,這是任何理由都不能跨越的底線,不存在為了管教的例外。一旦發生立刻蒐證(錄影錄音、記下時間地點與在場人員、保留傷勢紀錄)。這類越線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不只是內部申訴,還能向軍事或司法機關告發追究執行者個人刑責,證據是關鍵。

Q3軍中悔過會影響退伍嗎?

會。悔過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年資,會延後退伍日並影響年資計算。

Q4悔過是什麼處分?

於指定處所實施1至15日悔過教育的軍人懲罰,屬自由拘束型處分。

Q5什麼叫禁錮凌虐或非人道待遇?

以拘禁、體罰、羞辱等剝奪人道尊嚴的方式對待受罰人,第二項絕對禁止。

Q6悔過跟一般關禁閉差在哪?

悔過是法定懲罰種類有1-15日明確上限與人道禁止規定,私自關禁閉本身可能違法。

Q7悔過遭遇凌虐怎麼自保?

立即蒐證(錄影錄音、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傷勢照片)→ 申訴 → 必要時刑事告發。

Q8怎麼確認悔過處分合不合法?

確認天數在1-15日內、有無依國防部所定辦法執行課程與考核,逾期或欠程序即可爭執。

Q9對悔過處分不服怎麼申訴?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規定於法定期間內透過申訴管道提出。

Q10怎麼證明執行者越線凌虐?

保留影音、傷勢照片、在場人員證詞與時間地點紀錄,作為申訴與刑事告發證據。

Q11悔過 vs 檢束差在哪?

悔過於指定處所連續實施上限15日,檢束於例假休假日自我反省上限10日,拘束強度悔過較高。

Q12悔過 vs 禁足差在哪?

悔過是悔過教育且不列計役期年資,禁足是假日實施紀律相關教育,性質與強度不同。

立法沿革 3

(0190927 制定)

凡應禁閉者,得折處其罰役,其日數,重禁閉一日折罰役三日,輕禁閉一日折罰役二日。

(1040421 全文修正)

中將以下懲罰之權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   悔過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   第一項悔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核、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悔過懲罰旨在透過教育之方式,使違紀行為人改過向善,亦有對其他軍人產生警惕作用,進而維繫部隊紀律之功能。惟原規定悔過應於悔過室內實施,且執行期間不得外出,除有憲法第八條限制人身自由之爭議外,單純拘禁手段亦難收感化違紀行為人之效果,而仍須配合其他多元之教育或其他配套措施,爰修正悔過懲罰之實施方式,將規範重點著眼於多元之教育,不再以人身自由限制作為懲罰手段。    (二)為使悔過懲罰能發揮嚇阻違紀行為之效果,於本項後段增訂悔過執行期間不計入現役期間及軍人退伍、公務人員或勞工退休,或政務人員退職等年資。所定不列計現役期間,除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等法定現役期間外,亦包括同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召在營期間等依法視為現役之期間。又受悔過懲罰人不予停役,因仍具現役軍人身分,其待遇、保險及撫卹等權益事項,不因執行悔過或不計入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而受影響。至悔過執行期間因不列計退伍(休、職)年資,受悔過懲罰之人亦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繳付該期間退撫基金費用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前段:「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意旨,增訂第二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增修,修正授權事項。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名詞
(0190927 制定)

凡應禁閉者,得折處其罰役,其日數,重禁閉一日折罰役三日,輕禁閉一日折罰役二日。

(10404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悔過懲罰旨在透過教育之方式,使違紀行為人改過向善,亦有對其他軍人產生警惕作用,進而維繫部隊紀律之功能。惟原規定悔過應於悔過室內實施,且執行期間不得外出,除有憲法第八條限制人身自由之爭議外,單純拘禁手段亦難收感化違紀行為人之效果,而仍須配合其他多元之教育或其他配套措施,爰修正悔過懲罰之實施方式,將規範重點著眼於多元之教育,不再以人身自由限制作為懲罰手段。    (二)為使悔過懲罰能發揮嚇阻違紀行為之效果,於本項後段增訂悔過執行期間不計入現役期間及軍人退伍、公務人員或勞工退休,或政務人員退職等年資。所定不列計現役期間,除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等法定現役期間外,亦包括同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召在營期間等依法視為現役之期間。又受悔過懲罰人不予停役,因仍具現役軍人身分,其待遇、保險及撫卹等權益事項,不因執行悔過或不計入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而受影響。至悔過執行期間因不列計退伍(休、職)年資,受悔過懲罰之人亦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繳付該期間退撫基金費用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前段:「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意旨,增訂第二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增修,修正授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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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9 條規定:「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