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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一節 總則

§ 54–563

54
  1. 懲罰,應由權責長官核定之。
  2. 懲罰權責,除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外,其餘人員之平時、戰時懲罰權責,由國防部定之。
55
權責長官於懲罰程序終結前,應將同一違紀行為人經調查屬實之數違紀行為,予以合一評價。
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