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罰,應由權責長官核定之。
- 懲罰權責,除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外,其餘人員之平時、戰時懲罰權責,由國防部定之。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一節 總則
§ 54–56共 3 條
權責長官於懲罰程序終結前,應將同一違紀行為人經調查屬實之數違紀行為,予以合一評價。
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由。
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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