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得不實施調查或終止調查: 一、同一違紀行為已受懲戒或懲罰。經調查而未受懲罰者,亦同。 二、違紀行為後,據以懲罰之法令經廢止或停止適用。 三、懲罰權已逾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行使期間。 四、涉有違紀行為之人死亡。 五、匿名舉發,或未具體指出行為人或事實。 六、舉發事實不明,且舉發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其舉發事實。 七、舉發事實顯不構成違紀行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