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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得不實施調查或終止調查: 一、同一違紀行為已受懲戒或懲罰。經調查而未受懲罰者,亦同。 二、違紀行為後,據以懲罰之法令廢止或停止用。 三、懲罰權已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行使期間。 四、涉有違紀行為之人死亡。 五、匿名舉發,或未具體指出行為人或事實。 六、舉發事實不明,且舉發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其舉發事實。 七、舉發事實顯不構成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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