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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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件或違紀事件於下列期間內未繫屬懲戒法院或作成懲罰處分者,懲戒權或懲罰權不得行使: 一、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十年。 二、前款以外之人事及財產懲罰:五年。 三、悔過:一年。 四、罰勤、檢束及禁足:三個月。 五、罰站: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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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4條設懲罰權時效,逾期即消滅:罰站一個月、罰勤檢束禁足三個月、悔過一年、一般人事財產五年、重大者十年。
Q · 事情過了好幾個月才被翻出來罰,還算數嗎?
可能不算。逾期未作成處分,懲罰權就消滅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4條,懲罰權有時效:罰站一個月、罰勤檢束禁足三個月、悔過一年、一般人事財產懲罰五年、重大人事或財產懲罰十年。逾期未繫屬懲戒法院或作成處分,懲戒權或懲罰權即不得行使。收到遲來的處分,第一步是比對違紀行為終了日與處分作成日,逾期者違規屬實也罰不成。
白話解讀
權力是有保存期限的。第34條告訴你一件長官不會主動說的事:懲戒權與懲罰權都會過期。如果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把案子送到懲戒法院、或沒有作成懲罰處分,這個權力就消滅,不能再行使。期限依輕重不同:重大人事或財產懲罰十年,其他人事財產懲罰五年,悔過一年,罰勤、檢束、禁足三個月,罰站只有一個月。也就是說,一件三個月前的小違規,現在才想用禁足處罰你,已經來不及了。知道這些天數的你,面對遲來的處分時,第一個該問的不是「我錯了嗎」,而是「這還在期限內嗎」。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4條為懲罰權時效規定,明定懲戒案件或違紀事件在各款法定期間內若未繫屬懲戒法院或未作成懲罰處分,懲戒權與懲罰權即不得行使。期間依懲罰輕重分為五級:重大人事或財產懲罰十年、其他人事財產懲罰五年、悔過一年、罰勤檢束禁足三個月、罰站一個月,逾期懲罰權消滅。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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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事情過了好幾個月才被翻出來罰,我還要接受嗎?
不一定。第34條規定懲罰權有時效:罰站一個月、罰勤檢束禁足三個月、悔過一年,逾期未作成處分,懲罰權就消滅,不能再罰。內行人提示:收到遲來的處分,先別急著認錯,第一步是比對行為發生日和處分作成日,過期了,違規屬實也罰不成。
Q2為什麼罰站的時效反而比禁足還短?
因為處分越輕,法律給的處理期間越短。第34條第5款罰站一個月、第4款罰勤檢束禁足三個月,越輕的處分越要求即時處理。內行人提示:輕微違規拖越久越容易過期,這對被處分者其實是有利的計時。
Q3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4條是什麼?
懲罰權時效規定,懲戒或違紀案件逾法定期間未繫屬懲戒法院或作成處分,懲罰權即消滅,不能再罰。
Q4懲罰權時效分幾級?各多久?
五級:重大人事財產懲罰十年、其他人事財產五年、悔過一年、罰勤檢束禁足三個月、罰站一個月。
Q5什麼叫繫屬懲戒法院?
指懲戒案件向懲戒法院提出而開始審理,是在期間內阻止懲戒權消滅的關鍵動作。
Q6懲罰權消滅和處分被撤銷差在哪?
消滅是時效到期權力本身不存在;撤銷是處分有瑕疵被廢棄,且依第35條撤銷後時效可重算。
Q7怎麼判斷處分有沒有逾期?
找出違紀行為終了日,加上第34條對應期間得到到期日,再與處分作成日比對。
Q8時效到期日怎麼算?
行為終了日 + 對應期間(重大10年/一般5年/悔過1年/罰勤檢束禁足3月/罰站1月),起算依第35條。
Q9發現逾期要怎麼主張?
循復審、申訴等程序主張懲罰權消滅,附上行為終了日與處分作成日的比對,不需爭論違規對錯。
Q10怎麼證明行為終了日?
以勤務紀錄、事件報告、相關文書佐證行為實際終了之日;不作為者以作為義務消滅之日為準(第35條)。
Q11罰站一個月 vs 禁足三個月時效差在哪?
罰站第5款一個月、禁足第4款三個月。越輕的處分期間反而越短,罰站最容易過期。
Q12軍懲時效 vs 刑事追訴時效差在哪?
兩者同屬法安定性原則,但軍懲期間短得多(以月計),刑事追訴依罪刑輕重多以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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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罰種類 | 時效期間 | 款次 |
|---|---|---|
| 重大人事懲罰、重大財產懲罰 | 十年 | 第1款 |
| 其他人事及財產懲罰 | 五年 | 第2款 |
| 悔過 | 一年 | 第3款 |
| 罰勤、檢束、禁足 | 三個月 | 第4款 |
| 罰站 | 一個月 | 第5款 |
時效期間
- 重大人事懲罰、重大財產懲罰
- 十年
- 其他人事及財產懲罰
- 五年
- 悔過
- 一年
- 罰勤、檢束、禁足
- 三個月
- 罰站
- 一個月
款次
- 重大人事懲罰、重大財產懲罰
- 第1款
- 其他人事及財產懲罰
- 第2款
- 悔過
- 第3款
- 罰勤、檢束、禁足
- 第4款
- 罰站
- 第5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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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190927 制定)
軍事學校校長、教導隊隊長,對於學員、學生及分遣中之士兵,均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有懲罰之權。
(1040421 全文修正)
悔過懲罰之執行期間,逢例假、休假或放假日者,不予補假。檢束、禁足及罰勤懲罰之執行期間,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連續實施之悔過懲罰執行期間,逢例假、休假或放假日不予補假,以達懲罰與嚇阻效果。另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之檢束、禁足及罰勤懲罰執行期間,亦不予補假,以利執行。
(1130715 全文修正)
懲戒案件或違紀事件於下列期間內未繫屬懲戒法院或作成懲罰處分者,懲戒權或懲罰權不得行使: 一、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十年。 二、前款以外之人事及財產懲罰:五年。 三、悔過:一年。 四、罰勤、檢束及禁足:三個月。 五、罰站:一個月。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懲戒名詞
- 期間名詞
- 繫屬名詞
軍事學校校長、教導隊隊長,對於學員、學生及分遣中之士兵,均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有懲罰之權。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連續實施之悔過懲罰執行期間,逢例假、休假或放假日不予補假,以達懲罰與嚇阻效果。另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之檢束、禁足及罰勤懲罰執行期間,亦不予補假,以利執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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