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懲戒案件或違紀事件於下列期間內未繫屬懲戒法院或作成懲罰處分者,懲戒權或懲罰權不得行使: 一、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十年。 二、前款以外之人事及財產懲罰:五年。 三、悔過:一年。 四、罰勤、檢束及禁足:三個月。 五、罰站:一個月。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